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條例明確提出,六種情形人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發的《條例》同時廢止。據新華社電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圖解

  選拔目標
  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幹部隊伍。應註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註重使用後備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應樹立註重基層的導向。
  選拔原則
  1.黨管幹部原則
  2.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3.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4.註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5.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6.民主集中制原則
  7.依法辦事原則
  基本資格
  選拔任用條件
  ●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應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有在下一級2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3年以上。
  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等。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任職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公開選拔
  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突出實績競爭,註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幹部交流
  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
  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免職幹部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任職迴避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選拔程序
  動議
  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選拔任用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分析研判,提出初步建議;
  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民主推薦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領導班子換屆
  召開推薦會
  個別談話推薦
  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
  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個別提拔任職
  個別談話推薦
  黨委(黨組)或組織
  (人事)部門研究
  提出初步名單
  進行會議推薦
  考察
  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考核內容
  (1)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
  (2)註重考察工作實績
  (3)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4)加強作風考察
  (5)強化廉政考察——應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禁列為考察對象
  (1)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4)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5)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討論決定
  與會人數: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2/3以上成員到會。
  表決方式:口頭表決、舉手錶決、無記名投票
  形成決定: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任免覆議:應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任職
  任職方式: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
  公示制度: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應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試用制度:提拔擔任部分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1年。
(原標題:因問責被免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
(編輯:S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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